福建新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福建新晟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3973号

原告: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3210446B。

法定代表人:施珠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良,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8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34867897。

法定代表人:张璐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源

审 判 员  巫 丹

人民陪审员  林燕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