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481民初3973号
原告: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553210446B。
法定代表人:施珠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勤良,福建昊拓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北大街87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5934867897。
法定代表人:张璐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琳,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永安市鸿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余 源
审 判 员 巫 丹
人民陪审员 林燕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罗梦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