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成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成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辽0211行审24号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10200MB15614160,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委托代人田某,男,大连市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监察支队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大连成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54963060W,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法定代表人邱某。
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8月21日针对被执行人大连成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了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20]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执行人如下处罚:限15日内将所占用的2713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后牧村民委员会;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61平方米农用地上建设的18平方米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的2713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27130元。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执行人。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大连成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缴纳罚款27130元。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提出复议或诉讼,也未履行其他义务。经催告无果后,申请执行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处罚决定中的退还项和拆除项,并向本院提交了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和依据。本院依法受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处罚决定合法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机关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大自然资监土罚字[2020]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退还项和拆除项,由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丽娜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文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