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宇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3民终196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宇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和北辰大道欣都龙城5幢A座23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MA6K99Y149。
法定代表人:蒋廷坤,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劲秋,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元马镇龙泉社区元谋人世界公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8086352604D。
法定代表人:朱志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骞,系公司工程处处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永明,云南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吴开国,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清,云南微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宇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8民初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2022)云2328民初2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宇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云南凤凰文旅集团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139元,分别退还。
审 判 长 陈翠连
审 判 员 龚艳波
审 判 员 李发连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普爱淑
书 记 员 张潇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