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黔0303民初7109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舸***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被告:遵义市汇川区新航学校,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汇川区新航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49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