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案件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辖终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学,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身份证号码XXX。 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部矿区人民法院(2023)青2894民初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贵州建工公司上诉称: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94民初434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基本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一审法院认定《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承包范围、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管理费、税金等内容,故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范畴,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但从案涉《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实质来看,本案并非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不能归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范畴,不能适用专属管辖规定,而应当直接认定为合同纠纷,故适用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即上诉人住所地法院才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故特此申请贵院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3年8月12日,上诉人贵州建工公司与被上诉人**学签订了工程名为一里坪盐湖锂矿锂硼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盐田工程专业分包(三标段)的《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其承包范围:“完成公司与五矿盐湖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一里坪盐湖锂矿锂硼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盐田工程专业分包(三标段)施工合同》(主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一里坪盐湖锂矿锂硼钾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盐田工程专业分包(三标段)管理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工程承包范围条款中的所有内容”,《责任书》还约定由**学(乙方)负责质量管理、环境管理、进度管理、工程材料采购、工程分包等内容,故案件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现因贵州建工公司拖欠**学工程款诉至法院,且该工程地点为青海省海西州一里坪盐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青海省行政辖区的,基层法院受理标的额5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标的额在5亿元以下,属于青海省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范围,对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不成立,故青海省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 晓 玲 审 判 员 陈 治 冈 审 判 员 樊 旭 华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雪 薇 书 记 员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