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肖某;贵州某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002民初1656号 原告:***,男,196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021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秉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02号富中商务大厦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091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