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81执224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1696761378。
法定代表人:韩方如,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曲林福,1985年11月16日,住胶州市,系青岛东方铁塔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天岗湖乡青天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85012763H。
法定代表人:刘献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东方铁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泗洪县高传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20)鲁028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申请标的额为50502.5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281执2245号的执行。
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兆全
审判员 刘忠杰
审判员 李松光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兆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