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691民初5040号
原告:马某,男,汉族,1983年10月9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湖北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诉被告湖北海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