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

襄阳科鹏置业有限公司;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程林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鄂0607执异200号 案外人:程某,女,199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与被执行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程序作出(2023)鄂0607民初4455号民事裁定,查封某乙公司所有的及其名下位于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的宗地一块(不动产权证号:鄂〔2020〕襄州区不动产权第XXXXX号;不动产单元号:420607001019GB00008W00000000)及地上房屋所有权(幢号S1两层和幢号S2五层的房屋所有权)。异议人以其购买了被查封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查封措施导致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该宗土地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以其请求事项已得到妥善解决为由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在本院审查期间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程某撤回执行异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