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昌普超硬精密工具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15执555号
申请人沈阳昌普超硬精密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01民再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梁玉坤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本院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而无法实施。经约谈申请人已签订执行认同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21)辽0115执55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长  郭德浩 执行员  贾振平 执行员  刘治兵
书记员  赵相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