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马旭、辽宁辉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726执异117号
本院在执行辽宁辉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本院(2020)辽0726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合同书、债权转让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执行人将自己对本院(2020)辽0726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的权利转让给申请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债权转让的事实已经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已经发生效力。申请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辽0726民初2123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4月19日辽宁辉腾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0日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且于2021年6月1日通知了被执行人。
变更申请人马旭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纪冬梅 审判员  郑孝锋 审判员  苗仲秋
书记员  任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