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浑南白塔基督教活动点、辽宁法信律师事务所等民事经济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1执复513号
复议申请人浑南白塔基督教活动点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的(2021)辽0103执异26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浑南白塔基督教活动点撤回复议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院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浑南白塔基督教活动点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准许复议申请人浑南白塔基督教活动点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竹玉 审 判 员 关 兵 审 判 员 钟 洁
法官助理 朱文旭 书 记 员 赵彩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