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辽0902执异41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李忠义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2021)辽0902执恢231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追加异议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并冻结异议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款60万元。现异议人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异议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给予支持。本院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因异议人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有债权执行回款60万元,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依法进行,异议人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忠义、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是本院(2017)辽0902民初162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沈阳七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共同给付***人民币73854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李忠义对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异议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新分公司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关系,异议人在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有执行款60万元。
驳回异议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审判长 :黄宝春 审判员 :何建平 审判员 :马闻屿
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