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执1032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诉讼案件依法审理完结,相关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2、两次对其银行账户、车辆及不动产进行查询,尚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释明,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芦 威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铭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