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12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绿森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前进街道后陵村。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东纬路70号。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绿森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市绿森铝塑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辽0112执9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