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0921执4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09月03日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北票市。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0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4363565W,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小城子镇小城子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2)辽092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开办企业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惩戒。
本院认为,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辽0921民初28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