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81民初1243号 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39元,减半收取16719.5元,由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6719.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