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81民初1243号
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营口分所律师。
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康平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铁西区
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天北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39元,减半收取16719.5元,由原告沈阳芊竹置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6719.5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李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