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25民终1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9月13日生,住个旧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西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总经理。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牟代洁,杜鹏(实习律师)云南谣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世会,女,1971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保山市隆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金湖东路121号云锡宾馆客房718房间。
法定代表人:赵会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杨煜峰,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世会、个旧市和太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1民初2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以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968元,减半收取11984元,由上诉人***、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 伟
审判员 陆 斌
审判员 何玉琼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