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枣民三初字第2号
原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世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恒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6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韩彦辉
审 判 员  安章红
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