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525执2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州个旧市金湖西路28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07873657077。
法定代表人:孙太兵,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屏县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焕文路1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693088710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屏县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屏县远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消防工程款181305.62元。申请执行人红河州太和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2525执25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