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与***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20民初2625号
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古蔺镇联合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525MA63249C8U。
经营者:谭强,男,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绍波,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松,重庆中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石寨乡中心街综合楼2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206407。
法定代表人:刘春鹏,职务不详。
被告:***,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与被告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撤回对被告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4.79元,由原告古蔺县古蔺镇强锐租赁站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弋 柯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佳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