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1109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2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胜,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石寨镇中心街综合楼2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206407。

法定代表人:刘春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正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