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2民初1109号
原告:***,男,汉族,1958年12月16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先胜,泸州市龙马潭区鱼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石寨镇中心街综合楼2单元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2047206407。
法定代表人:刘春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玉,四川康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泸州市盛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正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