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168号之三

原告: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南路**综合调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4006755K。

法定代表人:肖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杰,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河东街道新生社区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638022853。

法定代表人:刘发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96元,减半收取计141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已付清)。

审判员  周白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