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民初168号之三

原告: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长岗南路**综合调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84006755K。

法定代表人:肖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文杰,江西奋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河东街道新生社区办公楼)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638022853。

法定代表人:刘发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建和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96元,减半收取计141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已付清)。

审判员  周白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诗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