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民终5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河东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07686933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明,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昊,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然,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金根,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鸫鸽,吉安市吉州区文山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然,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为思,男,196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昭然,江西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青冬,男,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638022853。
法定代表人:刘发根,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吉安市华鑫置业有限公司、***、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钟金根、***、刘为思、陈青冬、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应否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钟金根诉请***、**承担责任系依据2017年11月7日的《股权转让协议书》,而该股权转让已在本院审理的原告刘为思与被告***、**及第三人罗来广(2020)赣08民初34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作出处理。(2020)赣08民初34号民事判决对***、**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已作出认定,该股权转让款包含钟金根本案起诉的款项,故本案中***、**应否承担责任必须以(2020)赣08民初34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现(2020)赣08民初34号案件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案件尚未审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爱平
审 判 员 李虎广
审 判 员 龙 蓉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谭 洋
书 记 员 朱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