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3财保90号
申请人:***,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被申请人: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55号(河东街道新生社区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638022853。
法定代表人:刘发根,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1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25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案外人黄淑英个人所有的车牌号为赣D8××**小型越野客车(发动机号×××54N55B30A)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255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肖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