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欣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02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5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青原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35638022853。
法定代表人:刘发根,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陆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刘华平以其名下北京现代黑色汽车(车牌号:赣DL××**)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对担保人刘华平名下北京现代黑色汽车(车牌号:赣DL××**)办理查封手续。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晖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