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13民初420号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金普新区复州湾街道山河村。
法定代表人:徐世大。
委托代理人:郑诗文,系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扬,系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
法定代表人:翟宏君。
被告:大连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长江路38号26层3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
被告:大连保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龙王庙村里家屯369号平层。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众信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保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307元,由原告大连大金马基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绍辉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连 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