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283民初497号之一
原告:迁安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杨店子镇洼里村东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68820890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082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迁安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原告迁安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11元,减半收取142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06元,由原告迁安市**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武亚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