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2607号
原告:大连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新水泥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604800797P。
法定代表人:***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鑫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小平岛依海街33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60770104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0824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日里13号楼1-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661123446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大连小野田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鑫圣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连融创颢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一日
书记员 马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