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1082民初9143号
原告:***泰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九园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3007422769。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109300824J。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泰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泰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川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