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原某某;某某;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八建筑工程分公司;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1002民初296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河南省林州市东姚镇男沟村76号。 被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XXX,住所地临汾市解放东路78号院。 负责人:*** 被告:***,女,汉族,1983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临汾市尧都区。 被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XXX,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临汾市。 法定代表人:董某,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临汾市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9298元及利息(以2929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被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某建筑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临汾某公司第八分公司”)雇佣提供劳务,2020年5月2日临汾某公司第八分公司出具证明,确认欠付原告工资36580元;此外,原告还为临汾某公司第八分公司另工作37天,约定工资为180元/日,总计为6660元。综上所述,欠付原告工资共计43240元。被告***向原告银行转账共计13000元及给付现金942元,综合共计支付13942元。被告临汾某公司第八分公司、***现仍剩余工资29298元未支付。被告临汾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临汾建筑总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晋10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临汾建筑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作出(2021)晋10破11号决定书,指定由临汾市住建局相关人员为破产清算组、管理人,该案现仍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本案被告临汾建筑总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7日进入破产程序,被告临汾建筑公司第八分公司的全部财产也将被纳入破产清算的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本案系原告向临汾建筑公司第八分公司、临汾某公司主张劳务费,故原告应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退还原告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32.45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