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21执15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17日生,汉族,住上饶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被执行人:上饶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中大道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4608394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上饶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21民初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上饶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14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4437元、执行费2000元,合计146437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上饶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1121执1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