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1102执3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6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
被执行人:上饶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镇旭日中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上饶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付林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