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2061号
原告:***,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山弯子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给原告工资3860元及赔偿;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1月13日,共计88天,原告给被告打工给拉货车、记账、开票、看院子、干零活每月工资2000元,共计5860元。原告多次索要,2017年1月25日被告给原告2000元,剩余3860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无理由推脱。2017年8月22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月23日,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不予受理。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前置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本案原告***73岁,属于达到退休年龄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故本案原告应当按普通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原告以劳动争议为由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