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2063号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二道区英俊镇四合村山弯子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立即给原告工资3766元;二、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从事裁板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原告自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8月13日一直在被告处工作,其中事假3天,共计工作70天。被告需支付原告工资4666元,但被告一直不给付。2015年7月中旬被告公司负责人***只给付原告900元,剩余3766元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与***系同母异父关系,***生产笨板以被告公司名义对外销售。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期工资被告也不支付,原告没有生活来源,没有工作收入,无法继续工作。2017年8月22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17年8月23日,长春市二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通知不予受理。原告起诉来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仲裁前置是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案原告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范围,但由于原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通知不予受理,原告应当为劳动争议仲裁补齐相关材料进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设置仲裁前置程序有利于纠纷的解决,及时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本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