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2075号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岭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耿立春,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该单位科长。
第三人: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吉南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