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105民初2075号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长春市岭东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耿立春,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该单位科长。
第三人: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吉南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长春市二道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吉林省祥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