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泽县墚上绿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6民初179号
申请人: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山西省安泽县县城府北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泽县唐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安泽县墚上绿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地址:安泽县杜村乡东唐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泽县墚上绿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安泽县杜村乡东唐村厂院、院落及厂房内机械设备。申请人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价值陆拾万零贰仟捌佰壹拾陆元整保险单作为本案诉讼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泽县墚上绿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所有位于安泽县杜村乡东唐村厂院、院落及厂房内机械设备,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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