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6执1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泽县府城北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泽县马壁乡荆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泽县马壁乡荆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主任。
本院在执行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泽县马壁乡荆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安泽县马壁乡荆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给付申请人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7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50元,执行费247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安泽县马壁乡荆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