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泽县墚上绿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1026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泽县县城府北街。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泽县墚上绿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地址:安泽县杜村乡东唐村。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安泽县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泽县墚上绿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安泽县墚上绿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有厂房、设备等财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安泽县墚上绿农副产品购销专业合作社的厂房、所有的设备等财物,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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