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辰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北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装饰公司)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晋0802民初6603号

原告:山西北辰装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山西北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辰装饰公司)与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建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5日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建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佩玲、被告六建集团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辰装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计人民币116152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25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款付清止。

二、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左右,被告在承建运城市盐湖区规划十四小小学建设项目建设期间,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同号为一分-2018-05-十四小的《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约定承包范围:行政楼外墙保温及外墙真石漆,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价款约55万元(最终据实结算),施工地点在运城市盐湖区规划十四小小学建设项目地,由原告提供增值税发票,并约定付款方式。如产生争议,约定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等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经结算,总工程款621652元。原告也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提供了发票,被告支付了原告505500元工程款,尚有116152元工程款没有支付。原告向被告催要未果。

基于上述事实与理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六建集团公司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答辩: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需要和原告核对欠款数字。

原告北辰装饰公司针对其提出的诉请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证据一、专业分包合同。证明内容:原、被告双方2018年6月20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的项目进行了行政楼的外墙保温和外墙真石漆,包工包料,合同价款约为55万元(最终据实结算),期限2018年6月20日开工,2018年7月31日竣工等内容。并约定:原告每月按照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结算金额向被告开具发票。

证据二、建筑工程月结算书。(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3日)证明内容:经结算,工程款是579780元。

证据三、说明两份。证明内容:行政楼的长度是135.98米,面积是234.49平方米。第二份说明对量的单价进行计算,总金额是41872元;总工程款为621652元。

证据四、发票7张。证明内容: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共开发票金额为511500元。

证据五、付款凭证7张。证明内容: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3月19日,付款金额为505500元。

被告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对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且该证据能证明本案待证的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

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综合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专业)。合同约定:被告将所承包工程的工程行政楼外墙保温和外墙真石漆分包给原告,包工包料,合同价款约为55万元(最终据实结算),2018年6月20日开工,同年7月31日竣工等内容。并约定:原告每月按照双方确认的已完工程结算金额向被告开具发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行政楼的长度是135.98米,面积是234.49平方米,总金额是41872元;总工程款为621652元。2018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2日,原告给被告开发票金额为511500元。

2018年9月30日至2020年3月19日期间,被告给原告支付工程款505500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16152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所签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成施工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问题。原、被告在涉案合同中没有约定,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北辰装饰有限公司款116152元十一万六千一百五十二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25日起支付至款付清止。

案件受理费2623元,减半收取1311.5元,由被告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民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段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