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北辰装饰有限公司

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北辰装饰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02民初2049号
原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
被告:山西北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运城市盐湖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住运城市。
被告:乔某,住山西省夏县。
原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西北辰装饰有限公司、**、乔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该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637元,减半收取23319元,由原告河津市园林古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民福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段雅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