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鸠执字第0011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147127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