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鸠执字第00114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银行存款147127元予以划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