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17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鸠执字第00639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三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华龙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鸠民一初字第011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黎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