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448号
原告: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跃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水市。
法定代表人:史健康,董事长。
被告:***,男,195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被告:安徽省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机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钱小刚,安徽青弋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苏皖大市场开发有限公司、江苏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72元,减半收取3786元,由原告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小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音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