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鸠民一初字第00677号
原告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科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星火建筑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价值13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