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7101财保43号
申请人:呼图壁县豪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芳草湖龙城国际2幢2**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呼图壁县豪德物流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师乌鲁木齐~五家渠~新湖公路升级改建项目第四合同段,账号为×××、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账户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师乌鲁木齐~五家渠~新湖公路,账号为×××的账户内3,862,705元存款。申请人呼图壁县豪德物流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担保(担保金额3,862,7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户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师乌鲁木齐~五家渠~新湖公路升级改建项目第四合同段,账号为×××的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家渠支行,账户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师乌鲁木齐~五家渠~新湖公路,账号为×××的账户。期限为:一年。
以上账户在3,862,705元以内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呼图壁县豪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海热尼沙·乌买尔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向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