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148团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第二合同段项目部、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3民初868

原告***,男,1962年1119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

法定代表人:汪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148团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第二合同项目部,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宾馆院内

原告***与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148团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第二合同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148团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第二合同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12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二〇一八年

书记员孟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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