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兵0603民初868号
原告:***,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
法定代表人:汪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148团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第二合同项目部,住所地新疆玛纳斯县新湖一场宾馆院内。
原告***与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148团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第二合同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新湖农场—148团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第二合同项目部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邮寄送达费88.8元,合计123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龙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孟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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