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103财保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盛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盛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9日分别作出(2023)陕0103财保217号民事裁定、(2023)陕0103执保623号执行裁定,依法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盛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769元,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盛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盛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委员会生效的(2023)***字第0475号裁决予以确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盛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前述生效法律文书依法裁决驳回,申请解除对其名下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故其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和盛隧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75769元的冻结予以解除。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