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韵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新0104执312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韵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凤城镇宜儿村南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西韵通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新0104民初130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494034.6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7311.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张 艳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