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822民初551号 原告:***,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鑫仕达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三路2号3栋7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6MWT2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街217号盈科广场A座16-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92873288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四川拓腾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四川鑫仕达通实业有限公司)、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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